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贷款额度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贷款总额度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及每人每年6000元确定。
三、贷款申请
1. 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2.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的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 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贷款申请初审
1. 学校应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2. 学校机构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五、贷款申请审批
1.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按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 经办银行在审查工作中,要按照本合作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
3. 经办银行应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同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六、借款合同
1.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经办银行在签署工作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3. 学校应将学生申请和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七、贷款发放
1.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级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2. 学校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借款学生,并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3. 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八、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负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个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个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的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甲方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4.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九、变更合同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自愿中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中止贷款发放,有中止贷款发放意向的,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4)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款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十、贷款本金偿还
1.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 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3. 经办银行应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4.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应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5.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6. 借款学生毕业或中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7. 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8. 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以毕业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十一、违约学生公布
1. 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2. 乙方制定的借款合同中应列有对符合前一项规定的违约学生给予公布的条款。
3. 乙方应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甲方,甲方和乙方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十二、贷款贴息
1.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有其本人全额支付。
2. 乙方应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学校进行统计,经学校确认后汇总提供给甲方。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乙方支付贴息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