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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民族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班级和广大学生参与学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发挥专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奖学金

(一)先进集体评选种类

1、优良学风标兵班

2、优良学风班

3、学风进步班

(二)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1、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标准

⑴班委会和团支部团结、进取。班干部以身作则、积极工作、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良。

⑵全班学生都能够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⑶学习气氛浓厚,全班平均成绩在本年级中较高,考试不及格率在本年级中较低,无考试违纪作弊现象。

⑷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学术科研及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5)班级在文明寝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6)在一个学年内,校学风评价结果均达到A级。

2、优良学风班评选标准

⑴班级学习效果显著,全班平均成绩较高,不及格率较低。

⑵全班学生都能够遵守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等违反校规校纪者。

(3)在文明寝室建设工作中班级成绩较为突出。

(4)在一个学年内,校学风评价结果均达到B级以上。

3、学风进步班评选标准

⑴班级学习成绩进步明显,全班平均成绩较上一学年有较大提高,不及格率明显下降。

⑵能较好地遵守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现象。 

(3)在文明寝室建设工作中班级成绩较为突出。

(4)在一个学年内,校学风评价结果均达到C级以上。

(三)先进集体评比比例

1、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评选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5%。

2、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5%。

3、学风进步班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5%。

(四)先进集体申报评选要求

1、各学院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学院的先进集体申报、阶段验收及评选办法,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2、各学院学生先进集体评选结果须报学生处审核确定。

3、各学院要本着“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结合《大连民族学院教师评价学生学风工作办法》,做好学生先进集体的申报评选工作,营造优良学风。

(五)先进集体的奖励

1、被评为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学风进步班的班级,由学校统一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状和奖学金。

2、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金为2000元、优良学风班奖金为1500元、学风进步班奖金为1000元。

3、优良学风标兵班和优良学风班的荣誉和奖金不兼得。

 

二、个人奖学金

(一)参评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1、大连民族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及预科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

3、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连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 

5、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考核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考试(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有违法或违纪行为且受到校、院级纪律处分者。

(三)奖学金的种类、等级、金额和比例

学生奖学金分两类: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⑴特等奖学金授予“优秀三好学生标兵”称号,奖金4000元/人;全校十名。

设立特等奖学金旨在对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树立全校范围内的标兵,带动学风建设。

⑵综合一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优秀三好学生”称号,奖金2000元/人;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2%。

⑶综合二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优秀三好学生”称号,奖金1000元/人;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4%。

⑷综合三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奖金700元/人;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6%。

2、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分类四类:校外竞赛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⑴校外竞赛奖学金

为促进优良学风建设,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于参加市级以上各种竞赛活动取得优异者,予以奖励。

①学生在参加各项科技活动或单科学习竞赛活动中,有发明创造、突出事迹或成绩优异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其他名次

市级

集体

1000

800

500

个人

800

500

200

省级

集体

3000

2000

1000

个人

2000

1000

500

国家级

集体

5000

3000

2000

个人

3000

2000

1000

②学生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奖励200元;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奖励300元;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者奖励500元至2000元(以上论文,学生必须是第一作者)。

③参加市级以上有组织的文艺、体育、摄影、演讲、辩论等活动,表现突出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其他名次

市级

集体

800

600

400

个人

600

400

200

省级

集体

2000

1000

800

个人

1000

800

400

国家级

集体

3000

2000

1000

个人

2000

1000

800

④学生参加各种比赛如为集体项目,10人以下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10人以上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⑤对于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成绩特别突出者,学校可予以特殊奖励。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⑥市级、省级、国家级比赛均指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经学校同意,参加政府部门所属学会举办的可参照执行,其他部门组织的除外。奖励标准如政府部门有文件的,按文件执行,奖励时间以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

⑦学生的校外竞赛是学习方面的需经学校教务处鉴定,科研方面的需经学需创新教育中心、科技处鉴定,文体竞赛的需经体育教学部、团委鉴定后有效。

⑵新生入学奖学金

用于奖励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高考成绩特别优异者。特等奖学金为4000元、一等奖学金为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10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每年可根据新生情况表彰50名左右。

⑶校内单项奖学金

①单项特等奖学金授予“**单项优秀标兵”称号,奖金2000元/人,全校十名。

设立单项特等奖学金旨在对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从而使学生良好的个性和才能得到发展。

②单项一等奖学金授予“**单项先进个人”称号,奖金700元/人,比例不超过二级学院参评人数的3%。

③单项二等奖学金授予“**单项先进个人”称号,奖金500元/人,比例不超过二级学院参评人数的7%。

⑷单项奖学金种类:

①学习优秀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习优秀奖学金在各二级学院单项奖学金的评定中比例应不低于30%。

②学习进步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中进步突出的学生,学习进步一等奖学金原则上进步20名;学习进步二等奖学金原则上进步10名。

③勤俭自强奖学金

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但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学习刻苦,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大影响者。该项奖学金仅限于经学校认定的特困生,以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为主要评定依据。

④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⑤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活动或文艺、体育方面有一定特长,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⑥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用于奖励坚持原则,率先垂范,勇于创新,不计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分管工作效果显著并取得一定成绩,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的班级学生干部或参加各级学生会及校级社团组织的学生干部。获得该项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各二级学院单项奖学金的评定中比例不超过20%。

⑸其它奖学金

①考取研究生奖励1000元。

②学生在外语四、六级考试中成绩优秀,四级奖励200元,六级奖励500元。

 

三、奖学金的评定时间、评选办法

1、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各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具体评比时间。

2、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校外竞赛奖学金、校内特等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工作。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质量评价中心、创新教育中心、科技处、团委、体育教学部、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主管副部长担任。

3、各学院自主设立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奖学金的评比方案,组织本学院奖学金的评比工作。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人员名单连同获奖学生名单一并报学生处备案。

4、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学生奖励审批表》,并存入本人档案;除校外竞赛奖学金外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均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5、毕业班学生不加参校内奖学金的评比,只参加校外竞赛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和就业先进个人评选。

 

四、关于奖学金评定的几点说明

1、校外竞赛奖学金、校内特等奖学金的参评人员由各学院推荐或认为有资格参评的学生自荐,最终参评人员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特等奖学金参评人员可同时参评其他种类的奖学金,大连市优秀大学生标兵的推荐人选由获得该项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确定。

2、学生所获得的各项奖学金可以兼得荣誉称号,奖金按其中高额奖学金的金额颁发。

3、享受国家奖学金者,不再兼得学校奖学金,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4、参加国际比赛的比照国家级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特殊情况需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申诉

    对奖学金的评比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奖学金评比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获得批准后,将处理意见通知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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